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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管理的决定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原建筑系于2006年5月10日制定了《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的若干规定》并正在施行中,经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继续连续执行原规定条款。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07年10月
附:
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建筑系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改善师资队伍结构,适应国家和社会对高校师资队伍综合素质日益提高的要求,根据建筑系师资队伍现状和发展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管理的政策导向和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的基本依据。
1、教学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建筑系教师应积极从事教学工作,认真完成院、系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严格遵守院、系教学规章和规范,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保障教学质量。年度或聘期内未完成所聘岗位的教学职责要求又无特殊情况的,视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脱产学习人员除外):
1)凡年度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足所聘岗位教学职责要求的1/2,年度考核只能基本合格或以下;
2)凡聘期内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不足所聘岗位教学职责要求总量的1/3,下一聘期须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低聘一级或不予聘任;
3)凡年度内出现由系认定的二类教学事故一次,当年度考核只能基本合格或以下;年度内出现由系认定的二类教学事故二次及以上,或一类教学事故一次及以上,或教学质量不合格(认定细则另行颁布),或不服从教学任务安排,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凡聘期内出现由系认定的二类教学事故二次及以上,或一类教学事故一次及以上,或教学质量不合格(认定细则另行颁布),或不服从教学任务安排,下一聘期须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低聘一级或不予聘任。
2、科研是教师职责的重要组成,科研成果是教师业绩考核和岗位评聘的重要依据。建筑系教师应主动参加科研工作,积极争取并承担科研任务,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年度或聘期内未完成所聘岗位的科研职责要求又无特殊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处理(脱产学习人员除外):
1)凡年度未完成所聘岗位科研职责要求,年度考核只能合格或以下;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教师年度完成的纵向研究工作量(含各类纵向科研、教研课题、立项课程(教材)建设、政府奖项、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和美术作品等,不包括横向科研,下同)为零,年度考核只能基本合格或以下;
3)聘期内完成的纵向研究工作量为零,下一聘期须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低聘一级;
4)连续两个聘期完成的纵向研究工作量为零,下一聘期不予聘任。
3、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的基本保证,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是建筑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建筑系教师应以只争朝夕的精神面貌和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职务。为形成建筑系师资队伍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建筑系师资队伍管理和岗位聘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教师,自取得任职资格起满7年仍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下一聘期须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低聘一级;满9年仍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下一聘期不予聘任;至2006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或离上述规定时间不足2年者,自2007年1月1日起满2年或4年仍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下一聘期予以低聘或不聘(宽限2年和4年)。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教师,自取得任职资格起满10年仍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下一聘期须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低聘一级;满12年仍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下一聘期不予聘任;至2006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或离上述规定时间不足2年者,自2007年1月1日起满4年或6年仍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下一聘期予以低聘或不聘(宽限4年和6年)。
3)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在职教师,自2007年1月1日起满2年或4年仍未转评取得同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下一聘期予以低聘或不聘(宽限2年和4年);具有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在职教师,自2007年1月1日起满3年或5年仍未转评取得同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下一聘期予以低聘或不聘(宽限3年和5年)。
4)至2006年12月31日未满35周岁、未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青年教师,自2007年1月1日起满2年未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下一聘期须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低聘一级;满4年仍未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下一聘期不予聘任(宽限2年和4年)。
5)考虑到美术课教师的特殊性,有关学历的规定暂不执行。
4、关于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申请,按下列原则决定:
1)申请在职攻读既有学历、又有学位的定向研究生(包括博、硕士),由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专业师资队伍的需要和申请者既往教学、科研表现与业绩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在职学习。
2)原则上不鼓励教师在职攻读专业学位,35岁以上教师申请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按第一款规定办理;35岁以下青年教师申请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一般不予同意。
3)申请在职参加硕士研究生班学习,一般不予同意。
4)申请脱产攻读非定向研究生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5、凡不予聘任的教师,一律退回院人才交流中心,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本系申报院聘岗的教师,若按本规定应予低聘或不聘的,不实行保底,由系按本规定提出初审建议意见报学院审批。
6、本规定经全系教师充分讨论、系党政联席会议多次研究、学院批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系

200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