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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听课制度

 

为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强化教学中心地位,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和完善我院听课制度,特作以下规定。
1、听课人员 主要包括学院党政领导;院办、教务办、学工办的管理人员;系、教研室正副主任和同行教师等人员。
2、听课内容 听课主要内容包括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素质、教学态度、教学组织、教学效果等几个方面。
3、听课要求 凡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的教职工,都有遵守听课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1)各系、各部门在开学初编制听课计划,保证覆盖全部课程。学院党政领导、系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 次;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 2 次;同行教师由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一般采取随堂听课、随机听课和抽查听课等形式。
(2)期中教学检查期间听课人员将根据学院期中教学检查相关通知安排执行。
(3)听课人员采用随堂听课方式,一般不得提前向被听课者打招呼,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或一次讲评)。
(4)听课人员对讲课教师好的教学经验,应向有关部门推荐,提倡交流推广;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突出问题也应及时向学院教务部门反映,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5)听课人员听课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课堂听课评议表》。学院党政管理人员将填写的《课堂听课评议表》(领导、同行用)交学院教务办,教务办负责存档和信息汇总;系、教研室正副主任和同行教师将填写的《课堂听课评议表》(领导、同行用)交各系,系部安排人员负责存档。各系(部)应定期对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信息反馈给教职工。
4、检查考核 
(1)教务办和各系(教研室)每学期末分别统计听课人员听课次数,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管理岗位的干部参加听课情况列入个人年度考核指标。
(2)学院将听课评议意见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聘岗的依据之一。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09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