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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关于课程教学组织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1、 任课教师必须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以身作则。
2、 教师在上课前,应按照学院课程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课前准备,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3、 上课铃响后,任课教师必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在授课期间要做好课堂的教学管理,对学生的迟到、早退或旷课做好记录,并在学生考勤册上签字以备作对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
4、 对学生在课堂中睡觉、用餐、抽烟、玩手机等违纪行为应该严加阻止。
根据学生手册和课程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缺勤与违纪等行为可作为课程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扣减违纪学生该课程的成绩:
 

课程学时数
1/3课时数
旷课扣分
迟到/早退扣分
备注
16
6
2分/节
2分//2次
 
32
11
1分/节
1分/2次
 
48
17
1分/节
1分/2次
 
64
22
1分/节
1分/2次
 
96
33
1分/节
1分/2次
 
112
38
1分/节
1分/2次
 
128
43
1分/节
1分/2次
 
说明
1、 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计旷课1节。
2、 迟到、早退次数可累加,2次折合旷1节课,并扣相应分值。扣减分值为课程终评总成绩分值中的平时成绩部分。当学生该课程平时成绩分被扣减为零时,需重修该课程。
3、 学生旷课节数超过该课程节数的1/3时,则执行学校课程重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4、 对旷课、迟到、早退次数较多的学生,应及时与学生和学工办沟通。

 
此文件作为暂行规定执行 ,解释权在院教务办公室。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11年6月